Wednesday, November 27, 2013

个人资料保护法生效‧11领域须向JPDP註册

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已正式生效,11个领域的资料用户必须在2014年2月15日的3个月限期內,向个人资料保护局(JPDP)註册。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沙比里今日宣佈,保护个人隱私的《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已经宪报公佈从11月15日正式生效。
资料用户群组指令所阐明的11个在商业交易中使用个人资料的领域包括通讯、银行及金融机构、保险、医疗保健、旅游及酒店、交通、教育、直销、服务、房地產及公用设施。
凡是向个人资料保护局註册的个人独资公司(pemilikan tunggal)每年必须缴付100令吉,合伙公司(perkongsian)的费用为200令吉,私人有限公司的费用为300令吉,及有限公司(syarikat awam berhad)的费用为400令吉。
逾期未註册將罚款或监禁
在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第16条文下,除了政府之外,所有个人乃至私人的资料用户,强制向个人资料保护局註册;逾期未註册者將面对不超过50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阿末沙比里今日在通讯部召开的新闻发佈会上指出,我国估计有2万5千个机构为资料用户,所有相关领域的资料用户都必须註册。
他说,资料用户在这段期间也需要重新审核或改善与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政策、程序及系统,以符合法令需求。
询及我国目前泄露个人资料的严重性,他披露,马来西亚网络安全机构每个月接获800至1千宗有关投诉。
“很多先进国早已落实个人资料保护法令,避免资料用户把消费者资料卖给他人。其实银行与金融机构领域有自己的守则,但这项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还涵盖其他领域,所有资料用户有责任確保客户资料不外泄。”
“我很自豪地说,马来西亚是东盟首个落实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的国家。”
此外,阿末沙比里也宣佈通讯部属下的个人资料保护局总监阿布哈山,受委为我国首位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以便执行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我们会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对有关委员的执法行动提出劝告。政府也会设立仲裁庭,让受罚者针对委员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