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25, 2013

发展商的权限

根据以下事项,发展商不能进行买卖(第3项,第6条文)

●发展商在呈交单位附表前,不得进行买卖
●倘若分阶段发展计划,必须分配临时单位面积予临时楼栋业主,一旦有任何修改也需出示
●在第4项第9条文下,发展商必须在管理发展期间,负责维修及管理財產发展商必须遵守事项,包括(第9(2)条文)
●发展商必须增加保养户头及储备金户头(Kumpulan Wang Penjelas)的存款
●购买保险
●遵守地方政府的指示
●管理业主的登记
●提供財务报告
●遵守地方法令
●进行任何適合及需要的维修及管理 发展商的权利(第4项,第9(3)条文)
●根据单位面积收取费用及储备金户头的存款
●批准有关维修及管理费用
●索回任何在地方政府指示下所使用的费用
●进行任何可能及需要的维修及管理 发展商的其他责任(第4项,第9 (3)条文)
●確保提供一个特別空间以作行政用途
●发展管理期限结束后,不得签署任何合约
●未收取及动用费用前,先在银行及金融 机构设立管理户头及储备金户头
●为未出售的单位缴付费用
●管理户头用於10(4)(c)(i)-(xiii)条文之用途;储备金户头用於11(4)(c)(i)—(iii)条文之用途
● 交出联合管理机构相关文件 发展商必须移交以下事项予居民联合管理委员会(第2项,第15(1)至(3)条文)
● 缴还开销后的剩款进行结转
● 行政办公室
● 已审核户口
● 发展区资產
● 维修及管理记录
● 所有发单、收据及支付凭证
● 已批准的规划
● 技术文件
● 合约
● 单位附表
● 承包商名字及地址
● 保修卡、手册、標准程序作业等
● 业主登记单位
● 保单